近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了解到,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若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属于商业零售业,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则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 ,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3年内按规定计算出的比例,减征 企业所得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雇工人数为7人或在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若雇工人数超过7人,无论其注册类型是否为个体内工商业户,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我们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该负责人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