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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2008/6/20    阅读次数:1449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规范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对象

  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帐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帐征收。

  对新办企业,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禁止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办法。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

  1.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建造合同;让渡资产使用权);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3.投资净收益;

  4.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与其他;

  5.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按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

  (五)应税所得率

  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按不低于《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所得率的下限水平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六)对纳税人申报要求
  1.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2.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同时,需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在季后十五日内的规定纳税申报时限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七)2008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要求

  1.鉴定范围

  1)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指2007年已参加鉴定的企业与2008年新办企业);

  2)2007年实行查账征收,在2008年符合核定征收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3)从2008年1月1日起,各主管税务所要对新办企业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禁止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办法。

  2.纳税人应提供的鉴定资料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份;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说明表》一式二份

  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及附表的复印件(2008年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提供,新办企业除外);

  4)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2007年为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提供);

  5)原查帐征收的企业还需提供上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6)税务机关要求有关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统一使用A4纸。纳税人提供的所有资料除注明份数外,一律为一份。)

  3.工作期限

  1)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说明表》后于6月10日前,填好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所。

  2)主管税务所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说明表》后于6月20日前,逐户审查核实,在核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说明表》的情况下,核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税所得率;专管员与分管所长对《鉴定表》上的情况均应提出鉴定意见,并编制“2008年鉴定明细汇总情况表”(包括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连同纳税人资料一并上报税政科复核、认定。

  3)各主管税务所收到税政科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纳税人资料后,应及时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份返回纳税人,其他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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