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相信大家明白是怎么回事,手头不宽裕了,向亲戚朋友借来救急一下。而日前,招远市出现了一件更为胆大的事儿——为了成立公司注
册资本能够“气派”,市民王某借了200万现金存进银行完成注册公司的验资程序,随后又迅速取出归还“债主”。就这样,二百万现金在他手里一转手,注册资本200万的公司就此挂牌成立了。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日前,日前招远市公安局毕郭派出所民警经过多方调查将这个“泡沫”戳破,王某空手套白狼不成,已经被取保候审。
今年8月份,毕郭派出所民警在村里走访时了解到,辖区村民王某要成立一家公司从事净水设备买卖,但却又同时在四处借钱,并保证不出几天就归还。“正是成立公司的档口,而且借钱周期很短,这让我们起了疑心。”民警告诉记者,种种不寻常的迹象表明,王某有抽逃资本的嫌疑,他们立刻在工商、银行展开调查。果不其然,经过仔细调查企业情况及资金流向民警发现,王某在验资时挂在账上的200万注册资金不仅没投入生产运营,还在领到营业执照一个周不到的时间,就偷偷地提了出来。民警立刻传讯了王某,经过进一步审查,王某交代了自己因为没有注册资金,而向别处借钱注册公司后,又将注册资金抽逃的事实。
“企业注册资金是衡量其实力的重要指标,‘空壳公司’因为有上百万的验资证明,所以在交易中容易骗取别人信任,一旦发生经营纠纷乃至商业诈骗,进行查处将十分困难,对社会危害很大。”民警告诉记者。
同时民警还提醒出资人员,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公司注册一律实行“资金实有制”。而给别人公司注册“垫资”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帮助注册申请人“虚假出资”。而验资之后迅速将钱“撤走”,这就涉嫌“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在我国法律中均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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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