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务院2009年《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国九条”、2012年《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的出台,小型微型企业开始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特别在“国九条”出台后,国家各部委也相继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2011年11月14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要求对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2011年10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此次两部门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幅度主要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意在减轻小微企业流转税税负,这体现了我国运用税收手段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2011年11月,科技部联合财政部、银监会等8部委共同出台《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而银监会也自2011年以来陆续出台多项政策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支持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伴随着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政策的出台,2011年以来,全国多个省市也相继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天津市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等。综观各省市政策措施,主要都是围绕国务院以及国家各部委的相关文件精神,重点从金融服务、财税政策、产业引导、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开发园区建设、服务平台搭建等几个方面,并结合各地区特点来制定。
在各省市支持小微企业政策中,结合工商职能的政策,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各有不同。从形式上看,有的省市是以单独发文的形式体现,如重庆工商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浙江工商出台的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项创新举措、江苏省宿迁市《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等;有的则是反映在省、市政府出台的文件中,如天津、浙江、广东等地。从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政策方面,其它还包括商标扶持和信用建设等。市场准入内容主要体现在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经营范围、经营场地等登记条件的放宽。上述政策相对于上海工商部门已出台的政策,按照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内容来看,具体又可分为常规化政策、创新化政策、储备化政策。
一、常规化政策
常规化政策是指在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再做进一步强调、解释;或者是在法律法规未禁止也未明文规定的领域进行创新、但上海已经出台的政策。常规化政策在各省市工商相关政策中所占比重最大,主要集中于以下七个方面:
1. 行业准入
各省市工商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行业准入均比较开放,原则上规定只要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许可,均可依照申请的经营范围予以核准。如重庆实行民营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申报制度,凡不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和项目,均可依照申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准,不受注册资本数额、营业场所面积等限制。
但从实施效果看,这类政策对于社会已普遍存在且明确无前置许可部门的行业,基本上可以做到公平准入;而对于一些新兴产业或业态、特别其行业归属比较敏感的行业,如金融服务业,全面放开经营范围审核的步伐则相对较慢,因为这需要登记部门一个从认识、理解,到定性、归类的过程。
2. 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规定
有关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的规定,基本都是按照《公司法》的内容做进一步强调和解释。如浙江省、河北省均在有关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中再一次强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同时对其加强风险监管;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受资金限制。
此外,按照《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规定,部分省市工商部门也在非货币出资方式领域进行进一步细化。如重庆、浙江、河北等省市政策中都提到允许民营公司股东以实物、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3. 扩大融资渠道
扩大融资渠道属于各省市工商部门支持小微企业必然涉及的政策,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帮助企业丰富融资方式。如鼓励企业通过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对外投资,盘活企业资产;引导企业利用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拓宽资金来源,丰富融资形式。二是鼓励具有融资功能的行业企业发展。如鼓励民营资本组建和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各类创新型金融机构;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外包、金融中介等相关行业。上述政策在天津和重庆等地均有所涉及。
4. 重点行业或业态支持政策
在部分省市工商部门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中,一般都会结合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对本地区重点发展的小微企业行业或业态出台针对性措施。如重庆工商提出了促进民营中介组织发展、民营电子商务发展、民营广告业发展、民营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规划和举措;天津工商提出了鼓励连锁加盟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
5.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这类政策主要从具体操作层面上,以工商职能为立足点,为中小微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提供帮助,具体包括支持企业上市、支持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支持合并分立、支持集团登记等。如重庆工商提出:“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市基本条件的民营企业,可通过上市企业登记快速通道,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手续;登记事项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积极协助争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6. 优化登记流程
这类政策主要涉及内部流程再造和服务优化。一是在登记方式上进行拓展,如网上登记;二是在登记时限上进一步缩短时间。如广东工商提出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中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庆工商推行内资企业名称网上申报和核准工作。严格实行“一审一核”登记制度,推行预约登记、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举措;凡民营市场主体申办登记,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发照。
7. 免收费
这主要是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具体措施,各省市工商部门均规定免收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和年检费用。
二、创新化政策
创新化政策是指仍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但上海尚未出台的政策。创新化政策相对较少,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 名称登记
有关名称政策比较多的体现在省一级工商部门,即放宽企业名称冠省行政区划的登记条件。此外,比较有借鉴意义的名称政策还见于重庆的一条规定,即“民营企业从事批发零售、物流、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且分支机构达到3个以上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连锁’、‘总部’等经营模式用语,推动民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2. 出资方式
关于出资方式,有两条政策可供参考。第一条政策在重庆,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以技能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在《合伙企业法》中并未明确表述,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但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力附加值的不断提升,属于生产要素的人以及间接的人的技能和能力等,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值得进一步探索。重庆在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中,试点以技能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其做法和成效也值得我们关注。第二条政策在浙江省,其提出要推广林权出资方式,试点海域使用权出资方式,这也是结合浙江省的地区特点进行的进一步创新。
3. 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
关于个体户转企升级政策,部分省市为配合2011年11月1日新实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已经出台了相关登记办法。如北京《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办法》、天津《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试行指导意见》、重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的意见(试行)》、甘肃《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企业登记暂行办法》、江西《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管理指导意见》等。虽然各省市在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均各有不同,但都对从个体户转变到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延续性予以认可,也从本质上解决了个体户转企后资产延续、持续经营等问题。
三、储备化政策
储备化政策是指政策已经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全面实施需要取得政府层面支持、并进行较大改革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储备化政策也是各省市出台政策中最夺人眼球的举措。具体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几个方面:
1. 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
这类政策实质已涉及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如重庆规定:“支持民营企业早组建,早运行,早见效,除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和重污染行业外,可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注册登记制度,先行颁发经营范围为‘筹建,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待企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证件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确认其经营资格;对前置许可要件不完备的企业可先行登记注册,一年内完善相关手续。”江苏宿迁也在《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对申请项目前置审批文件办理复杂、建设周期较长的,依据备案机关批准的项目先行颁发‘从事**的技术研发、咨询服务’或‘**项目筹建策划服务’营业执照,对需从境外进口生产设备的企业,可按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的建设阶段摘选部分内容进行核准登记,方便企业办理海关手续。同时申请多个经营项目,其中既有前置许可项目,又有一般经营项目,并且前置许可项目不是企业名称表明的主要经营项目的,在取得前置许可手续之前,可以先登记一般经营项目,核发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许可后,再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便于企业开展业务。”
但上述政策并未触及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制度的根本,并没有解决执照兼有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双重属性的本质问题,仅是现阶段的过渡之举。而深圳目前正在进行的商事制度改革,从营业执照制度、住所登记制度、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建立免商事登记制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改革,才是真正触及到现行体制机制的改革。但这种改革需要上层建筑的强有力支持并自上而下进行,才能真正落实。
2. 注册资本和出资规定
这类政策主要体现在对首期注册资本数额规定和出资期限规定两个内容,政策均突破了《公司法》的规定。如重庆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允许民营公司股东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实物、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缴付首期出资;允许延长出资期限,对因资金困难不能在法定缴付期限内缴足出资的民营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一年。陕西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申请,出资期限可延长一年。广东允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中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3. 住所登记
住所政策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允许住宅房屋登记;二是简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前者如重庆市,允许民营市场主体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商务办公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后者如重庆和湖北,重庆放宽经营场所的审查、申报手续,房屋产权证、规划或建房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协议、占道经营许可证等均可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使用证明;同时允许办理登记时无须收取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证明文件。湖北规定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只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
4. 信用制度
这主要体现在重庆的政策中,重庆提出了建立民营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民营企业因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对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解除企业信用体系中对该法定代表人“黑名单”限制,允许其继续享有任职资格,不受三年内不得任职的限制。这条政策也是对现有法律的明显突破。
综上可以看出,部分省市工商部门在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中,更多的还是侧重于对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强调和解释,同时在法律框架内对一些法律没有细化的内容做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当然,部分省市工商部门也会结合地区特点和需求,出台一些突破法律规定的政策,但此类政策不会占太大比例。
而除了上述具体政策措施外,部分省市工商部门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中的有关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一是关于重庆工商部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体制建设。重庆市于2010年6月成立了“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微型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市微型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就设在重庆市工商局,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商委、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国税局以及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明确得力干部组成。随后,重庆市工商局不仅成立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局长任组长。还在组织机构设置上建立了“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处”。因此,重庆工商部门在体制上具有天然优势,使得重庆工商可以更加主动和有效的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因此重庆工商提出的“搭建民营市场主体融资服务平台,通过组织召开对接会、融资信息发布会等形式,促进银企交流合作;为金融机构提供民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等信息查询服务,向金融机构推荐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信用度高的民营市场主体”政策,有切实的落脚点。二是关于浙江工商部门对新兴行业监管的做法。浙江工商部门作为浙江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部门,出台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这也是业内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办法。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须向工商部门如实申报融资信息,规范开展融资操作;同时对于违规融资的处置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浙江工商这种对新兴行业争取监管职能的做法,也很值得我们借鉴。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商部门在制定支持经济发展政策时,往往会出现重准入轻监管的情况,特别是在对新兴行业放宽准入的同时,容易忽视对该行业后续监管问题的研究和落实,这也不利于工商职能的拓展和部门地位的提升。因此,我们加强对新兴行业的研究,不仅只局限在行业准入上,在行业监管上也应该积极主动,争取有所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