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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线使用权出资登记初探
2012/8/22    阅读次数:125     
 一、岸线使用权出资登记的法律属性

  本文所称岸线是指由一定范围的水面、邻水湿地、近水陆地组成的可供工程项目建设的水土资源。岸线的局部覆盖区域包括河道中泓线(河道中各横断面水流最大流速点的连线)至河道迎水堤岸脚线水域、迎水坡面及其向陆域延伸的部分土地。

  1.岸线使用权的价值属性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上述规定从不同角度,明确了水、砂、土等岸线资源的自然构成要素及其包含的人工堤防工程有偿使用的法定原则。

  《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作为由多种自然资源要素构成的一种特殊的综合性土地资源,岸线依法具有价值属性。

  2.岸线使用权货币评估

  岸线资源的价值属性表明,可以对其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基于此,在登记业务中,申请人以岸线使用权申请出资登记时,岸线使用权必须通过价值评估确认注册金额或股权占比。

  3.岸线使用权的依法转让

  《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而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包含工程建设用地在内的岸线资源而言,依法取得岸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依法转让其已取得的岸线使用权,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二、关于试行岸线使用权出资登记的建议

  1.完善权证登记规范,促进流域规划调控效能提升

  岸线使用权出资登记,前提必须是统一和规范岸线使用的权证登记。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予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权证登记的规范势必有助于推动流域规划的实现,增强岸线使用指导的科学性。未取得权证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使用岸线。权属证书统一确认岸线使用权,可有效杜绝岸线使用的随意性和无序状态。

  2.完善岸线使用权出资登记管理制度

  应尽快制定岸线使用权出资登记的相关管理办法。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岸线使用权出资登记只有确认了合法性、规范性,才能大大增强和提升物权功能,实现资源资产利用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3.完善河道岸线管理,提高岸线使用及审批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河道岸线价值不仅仅体现在防汛工程或水土水质保持、航道通畅等方面,还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应逐步提高区域规划的科学化水平,提升岸线利用率和使用效能,避免岸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利用率和使用效能低下,以及抢占岸线、区域规划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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