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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员工姓名注册公司 侵犯姓名权依法应担责
2012/8/14    阅读次数:219     

  吴某是一公司的门卫。前不久公司偷拿他的身份证,以他的名字在别处注册了一家公司。一个偶然的机会,吴某得知此事。“自己一梦醒来,突然成了‘老板’”吴某对此很不安。他咨询,公司这样做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自己该怎样维权?

  法律人士认为,公司偷用吴某的身份证并以其名字注册,是一种虚假注册行为,也是对吴某姓名权的侵犯。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办理公司登记; 公司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公司偷拿吴某的身份证,并以其姓名另行注册公司的做法明显属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注册的行为,构成了虚假注册。

  针对单位的虚假登记行为,吴某可以去工商部门举报,要求工商部门处理。此外,《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案中,公司冒用吴某姓名,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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