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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问题
2008-06-13    阅读次数:93     
我公司有一部分人为其他企业员工,工资关系在原企业,在我公司工作,在我公司开工资,同时在原企业也开工资,请问,在我公司开具的工资能否由我公司代扣代缴(职工要求),如果可以,扣除基数怎么定,是按我公司开的工资算,还是两边加总计算,还是其个人将剩余部分自已申报,如果我公司不代扣代缴,或按我公司开具工资基数扣除,我公司是否因其漏税而违法?
回复意见:
您好:
  纳税人在两个单位任职受雇,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选择一个任职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即将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加在一起扣除2000元费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再减掉分别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余额申报缴纳。贵公司对由贵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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