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点问题
【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收政策】企业咨询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意见和建议
1、建议将企业礼品卡发票的开具环节后移至货物移送环节
2、建议明确个人劳动合同到期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税收征管办法
三、纳税服务动态
1、区局认真做好纳税人呼声处理工作
2、纳税人对区局办税服务厅提出各项建议,应引起重视
四、征管案例
一、热点问题
【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区税务局)
【税收征管】企业咨询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区局回复: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已缴纳税款的缴款书原件(按《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的营业额计算开具,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外省市固定业户提供,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区税务局)
二、意见和建议
1、建议将企业礼品卡发票的开具环节后移至货物移送环节
某企业来电咨询:企业用购买的电子礼品卡然后发放给客户或员工,用于购买对方企业网上商城的各类货品。企业询问,对方企业应该何时开具发票?是否需要在出售礼品卡时和真实交易行为发生时开具两次发票?
12366热线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根据目前税收政策规定,发卡企业应在销售电子卡时开具发票,在货物销售时不再开具发票。
但是,企业提出疑问:如某企业购买礼品卡一张,价值5000元。购买时取得了发票,品名是礼品卡,金额5000元。从其实质来看,这是预存在礼品卡内的金额价值5000元,可以理解成预付货款,礼品卡可以看作是预付货款的一种凭证。如果认定礼品卡为预付货款,那么消费者在实现消费时依据实际购买货物的金额开具发票更为合理。若认定礼品卡为商品,那如果企业购买了礼品卡用于无偿赠送、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分配股东或投资者,那购买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此种情况下,购买企业应确认收入开具销售发票。同时,如果认定礼品卡是商品,那么收到企业赠送礼品卡的个人或者单位用取得的礼品卡购物,其实质就是以物易物,以物易物,双方均要做购销处理,发卡企业也必须开具发票。
为此,企业反映将礼品卡认定为商品在发售时开具发票似乎欠妥。究其实质是企业在某商家预付了一笔款项,商家给予其礼品卡作为凭证。企业之后将此凭证转交第三方,第三方凭此凭证至商家购买货物。为此,建议将此项经营活动的开票环节移至货物移送环节。
(12366热线)
纳税人从实际操作出发对税务机关征管方式提出建议,我们将提请市局对纳税人反映的礼品卡发票开具的时间节点问题提出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思路。
(纳税服务科)
2、建议明确个人劳动合同到期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税收征管办法
纳税人询问,个人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到期不再续签,单位根据2008年新《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个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区局12366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这两个文件,都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征收计算方法的规定。
但是,纳税人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解释(中国税务网站已上网发布),由于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自然到期终止,由此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的精神,不应界定为补偿金,这部分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人的这个说法,区局12366座席专门上中国税务网站查找相关依据,确实网上有2012年4月专家对此问题作出的上述专门解释,但是,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我们却未查找到,只能告知纳税人这是对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释和界定。
纳税人认为: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未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给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故之前未有财税文件规定此笔收入如何缴纳个税。2008年新劳动法增加了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内容,终止旨在提高劳动者保障,但配套的相关税收政策的口径还有待完善。希望税务机关能与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及时配套,采用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个人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到期不再续签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进行明确。
(12366热线)
我们将此纳税人的疑问提请市局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解决,并给予纳税人回复。
(纳税服务科)
三、纳税服务动态
1、区局认真做好纳税人呼声处理工作
今年1到6月中旬,12366热线和108室共受理咨询电话8300多只,其中咨询8100件次,查询852件次,投诉6件次,意见建议6件次,涉税举报99件次,完成市局转办工单11件次,开具涉税事项受理分工单14件次,完成接待调查事项转办单180件次,基本做到件件有回复,极大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做法:一是多渠道采集呼声信息,及时报送重大呼声和服务动态。围绕营改增政策、简并发票、所得税清算等热点难点问题,向市局报送纳税服务动态6期,纳税人呼声周报10期,二是认真编纂纳税人呼声导读,促进内外学习和交流。共编纂《纳税人呼声导读》五期,对内在局域网上进行交流学习,明确相关口径;对外,利用上海财税网普陀税务子网站做好宣传解释,确保政策法规落实到位。三是及时处理好纳税人呼声,强化责任落实。如对市局转办工单明确责任,要求对外加强宣传解释,对内加强管理和监督。四是深入呼声分析,督促加强税收征管。如对来信来访认真接待,发现其中的征管漏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堵塞漏洞。
(纳税服务科)
2、纳税人对区局办税服务厅提出各项建议,应引起重视
近来,反映办税服务厅各类问题的呼声比较集中。部分纳税人反映大厅环境嘈杂,排队时间长,要求软硬件进行改造;部分纳税人反映增值税红票系统欠稳定,在处理省外的增票时,经常发生系统故障,造成纳税人来回跑,建议及时升级系统;新版的货运发票由于版面设置问题,特别是日期的设置不合理,每张发票都要人工修改,影响了认证速度,建议尽快改进发票版式;个体工商户在遗失批打税单时,前来窗口重打,由于双定户没有一定的排列秩序,征管系统也没有查询功能,每次补打要费很长时间查找,建议增加征管系统查询功能或按税单号排序,方便查询。
对纳税人的呼声,我们将引起高度重视,在工作安排、系统管理、征管软件、发票样张等方面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位,给纳税人以舒适温馨的办税环境。同时,对部分区局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我们将向市局相关部门及时报送,以强化职责,落实反馈。
(第一税务所)
四、征管案例
【征管案例】企业咨询:对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应如何使用?
区局第十二税务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二税务所)
【征管案例】企业咨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哪些条件?
区局12366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366热线)
【征管案例】企业咨询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区局第七税务所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如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向个人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税务所)
【征管案例】企业询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办法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办法有何不同?
区局第十税务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规定: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
对两种扣税凭证进行界定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