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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2008-06-05    阅读次数:278     
问:我单位是一家软件企业,请问嵌入式软件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原来只有非嵌入的软件可以享受的,据说政策有了新的变化。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的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软件产品,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的规定分别核算成本。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请按照以上政策遵照执行。
  2008年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取消了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您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享受新法中所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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