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外管委[2002]45号
区内各相关企业:
根据市委、市政府(沪委办[2001]15号)《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要求,在清理经贸法规文件时,涉及外高桥保税区企业注册地管理的规定有5个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注册地的暂行规定》(沪外管会[96]第1号)、《关于加强区内贸易公司注册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外管会[96]第66号)、《关于要求保税区企业进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沪外管会[96]第102号)、《关于仓储贸易公司审核的有关规定》(沪外管会[98]第1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区企业进区开展经营活动的通知》(沪外管会[99]第15号)。经研究,对上述五个文件中有关注册地管理的规定内容归并修订为《关于规范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企业注册地的规定》,并于2002年4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管理保税区注册地通知
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2002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24份)
关于规范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企业注册地的规定
为了执行外高桥保税区的整体规划,发挥保税区的区域功能,规范区内企业注册,杜绝少数企业注册地的虚假行为,使区内房产经营公平、有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外高桥保税区(第一期)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沪府办[1991]71号)特作如下规定:
1、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注册地,在外高桥保税区的封关区内。b、d区及二期规划的仓储加工区,以仓储、加工类企业注册为主;c区及二期规划的商贸区,以贸易类企业注册为主;
2、设在d区的保税商品交易市场,允许其继续临时注册在d区,保留期限再延长三年,除股东单位外的市场会员注册,归入贸易公司管理范畴。
3、1995年6月前房产商的股东单位,可注册在其物业中。
4、区内房产商的投资及其子公司可注册在其物业中。
5、对已获得土地使用权而至今尚未开工的加工、仓储、房产企业,应尽早开工建房。在施工过程中,允许其临时注册在区内其他建成物业内作为过渡。
6、同一场地只可注册一家公司。
7、供各类企业注册的房屋,必须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开发阶段的权属证明。注册地证明文件也必须按有关规定,符合房地产开发相应阶段的统一证明文件。其中《房屋租赁合同》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统一印制,《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向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备案。
8、凡在保税区内注册的企业,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进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主要部门必须在注册地址办公,经营场所的醒目地方必须悬挂正本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门前必须标有企业铭牌。
9、加工企业、仓储企业逾6个月没有开展主营业务,应调整经营范围,并注册在相应的区域内。
10、企业的法定注册地址应为日常通讯地址,今后各管理部门分发文件、公函、电话将直接发往企业注册地址。
11、区内企业如须变更注册场所,必须依法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迁移。
12、房产经营单位必须自觉遵守保税区房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于违反房产管理规定,使用不正当手段扰乱保税区房产市场的有序竞争和进区办公规定的,经查实后,将停止其房屋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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