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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跨国公司境外放款条件限制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2012/6/29    阅读次数:240     

  第一条为积极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帮助企业解决“走出去”后面临的境外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等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资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一般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

  2、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

  3、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

  4、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第三条注册设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中资跨国公司,若暂时达不到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资格条件,但确有境外放款实际需求的,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申请。对外放款的总额度(余额上限)超过5000万美元的,由上海市分局初审,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第四条中资跨国公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

  4、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

  6、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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