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规定,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8年1月1日起,本市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所得率的下限水平执行。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见下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10 |
制造业 |
5-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交通运输业 |
7-15 |
建筑业 |
8-20 |
饮食业 |
8-25 |
娱乐业 |
15-30 |
其他行业 |
10-30 |
2、凡参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清算的纳税人,需重新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说明表》,于2008年6月20日前交主管税务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说明表》可以到专管员处领取或通过上海财税/杨浦子网站下载)
3、本市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按月申报预缴改为按季申报预缴。即2008年6月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2008年7月进行季度申报,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的申报数将作为预缴数在季度申报时扣除。
4、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在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同时,需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5、其他有关内容可阅读上海财税网的相关文件规定(文号“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