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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医药饮料广告费税前扣除政策延续至2015年
2012/6/15    阅读次数:213     

  困扰化妆品、医药和饮料企业一年有余的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终于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当年准予扣除的比例提高到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超出部分按原规定亦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相关优惠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此后,对于上述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营业收入的15%还是30%标准进行税前扣除,一直未予明确。此次两部门发文,明确将两费支出优惠政策追溯至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这一政策的明确无疑让相关行业企业舒了一口气。

  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和饮料行业企业销售费用当仁不让的大头。有数据统计显示,2011年,食品饮料行业销售费用排名前十位的上市公司,广告费用合计近百亿元。而据市场研究公司CTR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在医药行业中,某医药企业2011年第四季度就投入广告花费1.34亿元,居药品行业第一位。

  此次两部门下发的通知还明确,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此外,通知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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