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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抵减增值税税额常见问题
2012/6/8    阅读次数:302     

  1、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在购买防伪税控系统支付的费用,是可以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是吗?购买的什么设备可以参与抵减?购买的用于税控系统的电脑和打印机是否可以参与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支付的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专用设备中不包括电脑和打印机,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的电脑和打印机不能参与抵减,但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一般纳税人企业支付给服务单位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取得的营业税服务业发票可以抵减增值税税额吗?如果可以,应该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的,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报表填写参看文件第五条的规定。

  3、首次购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享受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政策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认证吗?如果不需要认证,但是又有部分享受抵减政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首次购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支付的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如果已经认证,在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后,再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中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企业购买远程认证发票系统所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取得的营业税服务业发票‚是否也可以抵减增值税税额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系统不属于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范围。因此,企业支付的远程认证发票系统的技术维护费不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5、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首次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同时还购买了开票保镖,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享受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政策?如果不能享受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政策,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首次购买的开票保镖不属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因此不可以享受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政策。如果企业购入的开票保镖软件属于具有合法复制品权利的软件产品,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又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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