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第22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本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2010年3月1日起本区16项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事项实施网下试运行;上半年基本完成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网络平台建设;2010年下半年实现网上网下同步运行。
二、工作原则
我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试点工作坚持“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基本原则。即由一个部门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后,分别转送涉及的并联审批部门,各并联审批部门同步进行审批,限时办结。
三、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范围和事项范围
(一)本区企业设立申请、变更申请并根据意愿要求进入并联审批的;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变更申请可参照执行。
根据沪审改办发2009第9号文《关于印发(本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第一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要求,确定我区第一批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事项为16项。
1、区经委(1项) (1)对本区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2、区财政局(1项) (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项) (3)核发职业中介机构许可证 (4)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初审
4、区卫生局(1项)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发(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游艺厅、棋牌室)
5、食品药品监管金山分局(2项) (6)开办连锁、零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 (7)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
6、区旅游局(1项) (8)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7、区文广影视局(3项) (9)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0)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11)娱乐经营许可证(棋牌室)
8、区环保局(1项)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9、区质量技监局(1项) (1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制作与发放
10、区税务局(1项) (14)办理税务登记核准
11、工商分局(2项) (15)食品流通许可 (16)营业执照发放
除上述在试点工作中实施并联审批的第一批事项外,其它涉及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将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地逐步推进。
四、工作组织机制
(一)成立工作推进小组
成立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区审改办任组长,工商分局任副组长。
(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审改办:负责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试点的总体组织、推进工作;
区经委:承担本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职责。该阶段并联审批的事项包括: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企业经营项目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和批准证书审批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完成后,纳入企业设立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
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承担区企业设立申办一门式服务大厅及网上网下一体化运作,咨询、服务、协助受理等日常管理运行职责;
区科委、信息委:负责本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的系统平台技术保障;
区监察局:负责本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的监察考核工作;
工商分局:承担本区企业设立登记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职责;
区质量技监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监管金山分局、卫生局、旅游局、文广影视局、财政局等部门是本区企业设立审批和登记工作的第一批并联审批部门。主要职责是:
1、配合牵头部门行使好本部门并联审批职责;
2、为当事人的申请提供咨询服务,以及行政审批中涉及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审批基础工作的,提供事前指导勘验服务;
3、向牵头部门提供包含本部门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提前服务事项和方式、相关的说明和解释等内容的《办事指南》;
五、工作进度安排及部门分工
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以前完成:
(一)制定16项事项的办事指南、工作流程、表格、结果反馈、监督投诉、便民问答等六项内容;(区审改办及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二)设计本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工商分局)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月1日开始:
(四)进行并联审批网下试运行;(区审改办、工商分局、科委及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3月至6月:
(五)基本完成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系统的开发;(区科委、区审批中心)
7月份:
(六)网络系统完善并进入试运行阶段
六、工作要求
(一)各并联审批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分工,做到专人负责。确保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并联审批部门要抓紧进行审批标准化建设,梳理各审批事项的流程、条件、环节、时限等内容,抓好基础工作。
(三)开展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工作应贯彻落实沪府发〔2009〕第23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通过实行告知承诺等方法,将前置审批逐步改为事后监管事项,使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更顺畅、效率更高。
附:金山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金山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
金山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金山区内资企业设立的并联审批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金山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操作流程
(一)申请
1、申请告知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在工商排队叫号系统按号。工商分局受理窗口应当根据申请内容,确定符合本区已经确定的并联审批事项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并发放《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须知》和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未纳入本区并联审批范围的,工商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自行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该前置审批项目。
2、申请材料的接收
工商部门受理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经签字确认的《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须知》和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工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并联审批专用章”的收件凭证,凭证一式二联,一联申请人留存,一联工商部门留存。
工商分局应当对并联审批申请做好台帐记录。
3、申请材料的转送和交接
工商部门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与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交接。《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经并联审批部门签字确认后由工商部门留存。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交接申请材料:
(1)并联审批部门不在本区招商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一门式大厅设立专门窗口的;
(2)因天气、交通等自然因素不可抗力的;
(3)其他特殊情况的。
除特殊情况外,区招商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与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交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受理
1、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工商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结果信息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2)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和后置项目审批部门对工商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3)工商部门对登记申请同时进行预审。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并且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前置项目审批部门许可证件复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项目审批,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先行预审除前一审批部门决定意见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前一审批部门许可证件复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不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工商部门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和相关后置项目审批部门对工商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三)申请材料补正
工商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各自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同时将补正决定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并联审批部门直接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将受理或预审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四)审查与决定
1、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或是否同意该项目的审批意见。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作出同意项目审批意见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同意项目的审批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项目审批,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先行预审除前一审批部门决定意见之外的其他申请材料,前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或同意项目审批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后一审批部门和工商分局。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自收到前一部门许可证件复印件或书面审批意见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1个工作日内以《抄告单》方式反馈送达区工商部门。作出同意项目审批意见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同意项目的审批意见之日起31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
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同意项目审批意见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同意项目审批意见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不予审批决定或不同意项目审批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部门。
(2)工商分局收到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许可证件复制件或同意项目审批意见并且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工商分局收到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决定或者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自收到决定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照要求修改申请内容并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工商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之日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不愿修改登记申请材料的,工商分局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工商分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发营业执照,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联审批窗口,并联审批窗口当日分送材料到后置项目审批部门。
(4)后置项目审批部门收到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
(5)工商分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方式反馈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流程终止。
2、不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工商分局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工商分局对登记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制发营业执照。工商分局应当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后置部门材料送达并联审批窗口,并联审批窗口当日分送材料到后置项目审批部门。
(3)后置项目审批部门收到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
(4)工商分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方式反馈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流程终止,区质量技监局、税务局等后置项目审批部门不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提前服务
(一)提前服务的事项
工商分局和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提供以下内容的提前服务:
1、行政审批中涉及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审批基础工作的,提供事前指导勘验服务;
2、审批事项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提供咨询服务。
(二)各部门应当将提供提前服务的事项及当事人获得服务的方式在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示。
三、实地核查
法定需要实地核查的审批事项,并联审批部门在办事指南中应当予以明示。
同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中,两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依法需要实地核查并且能够同时开展核查的,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应当自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并通知申请人。
以上所称能够同时开展核查是指并联审批部门可以在统一的时间内开展实地核查并且申请材料不需要补正的情形。
工商分局和并联审批部门在审查中,认为确实需要对申请进行实地核查的,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实施。
四、网上并联审批
企业设立网上并联审批应用系统建成后,以上流程环节中凡涉及以《抄告单》、传真等方式反馈结果的,通过网上并联审批应用系统实现各部门间审批信息结果的抄告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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