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需提交未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4、中介机构需具有5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其中:(1)有律师资格或者具备有法律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并另聘有常年法律顾问。(2)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会工作人员。(3)有助理翻译以上职称或者外语高级中译资格的外语工作人员,或者有外语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企业工作5年以上的外语工作人员。
5、已与3个以上的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6、具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备用金,须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申请成立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
7、企业章程;
8、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9、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10、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营业地点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
11、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证明。
属新办企业的,申请机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属原有企业扩大经营项目的,申请机构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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