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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下发公告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管理
2012/6/5    阅读次数:244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明确。公告称,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股权激励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90年代后,一些在境外上市的我国中资企业对公司高级人员、董事等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06年,中国证监会制定办法,允许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等管理人员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我国股权激励计划最主要有二种:一是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即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二是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即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激励对象的一项权益。该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时间内以某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公告还称,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告强调,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该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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