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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一批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开始实施
2012/5/31    阅读次数:174     
6月1日起,一批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务院发布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是我国历史上首部关于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管理的法律规范,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除海洋预报机构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海洋预报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海洋观测预报是服务于海洋经济发展、防灾减灾和国防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条例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于公众生产生活,确保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地获得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条例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要安排固定的时段或者版面,及时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

    针对个别非专业机构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误导公众,影响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问题,条例规定:除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条例还对海洋观测网的统一规划与建设、海洋观测站(点)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共享、海洋预报警报信息发布等做了规定。

    首部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 明确划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司法解释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援引了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以及“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首部反垄断审判司法解释 适当降低原告证明难度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司法解释规定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司法解释还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这些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降低证明难度具有一定作用。

    国资委:将境内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统一到登记办法予以规范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以摸清国有企业产权分布状况,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推动企业优化产权配置,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

    登记办法将产权登记的工作定位由政府部门界定权属的确权行为转变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将境内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统一到登记办法予以规范,将登记范围延伸到国家出资企业所实际控制企业的参股股权。同时,国务院国资委组织研发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产权登记的信息化、网络化和对企业产权状况的高效、实时、动态、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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