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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就业可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2008-05-27    阅读次数:146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

  两部通知要求,地震灾区要把就业援助与抗震救灾紧密结合起来,大力落实就业援助各项措施和扶持政策。将因地震灾害而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将就业困难人员参与的抗震救灾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灾区受灾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体工商户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短缺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积极给予贷款扶持。对因地震灾害造成小额担保贷款原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经营场所被毁坏的,原贷款额度可按规定列入呆坏账处理。对地震灾害造成的零就业家庭,要指定专人帮扶,确保实现至少一人就业。

  通知部署全国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对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服务。要求各地抓紧摸清来自灾区特别是重灾区的农民工在本地区的人数和工作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服务和安抚工作,提供切实的支持和保障,务求落实到每一个灾区农民工身上。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一批适合灾区务工者的岗位信息,适时将岗位信息送到灾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灾区外出务工劳动者要实行专门帮扶,提供全程免费就业服务,即时提供岗位信息,力争使其尽快获得基本符合愿望的就业岗位。各地要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灾区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享受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为鼓励各地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通知规定,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通知要求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支援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工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安排,为机构重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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