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47号)要求,纳税人需要报送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其他相关资料主要有:
(一)《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补充数据采集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
(三)《工业制造业企业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工业制造企业填报);
(四)《酒店业(餐饮、娱乐)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酒店(餐饮、娱乐)业企业填报);
(五)《建筑业企业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建筑业企业填报);
(六)重点税源户相关信息系列表。
近接上海市税务局最新通知,从2008年7月份申报期(所属期为6月份)起,将对电子申报企业作监控,对上月未在电子申报端传送同一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电子信息的纳税人会造成申报不成功,必须在电子申报端进行补充报送后,才能进行正常申报。根据上述情况,为保证企业正常的纳税申报,自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录入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采集表,代理电子申报企业其他相关资料的申报方式将有所变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从2008年6月申报期(所属期为5月份)起,代理电子申报纳税人不再通过介质采集其他相关资料,而是将纳税申报表连同纸质相关资料采集表到代理电子申报点申报。纳税人请务必保证申报资料的齐全,否则代理电子申报点将不予受理申报;
2、为保证代理电子申报点人员能及时有效录入纳税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采集表,务必请纳税人在数据填写时要规范、正确,会计报表勾稽关系要平衡;
3、因纳税人报表填写不符合规定而无法录入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供符合规定的报表,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第62条规定予以处罚,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纳税人自行负责。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二○○八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