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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008/5/20    阅读次数:1205     

登记期限:(设立)
   1、名称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设立 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期限:(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登记期限:(注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设立)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登记条件:(变更)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记条件:(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设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设立人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住所为农民宅基地房屋的,应当经当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住所变更: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住所为农民宅基地房屋的,应当经当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成员出资总额变更: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其中: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填写“货币”。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填写非货币财产的具体种类,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出资额是成员以货币出资的数额,或者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货币数额;出资成员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是单位的由其盖章。单位盖章可以加盖在出资清单的空白处;因出资成员多出资清单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5)业务范围变更

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6)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以上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登记程序:(设立)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通过,主席令五十七号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8号)

登记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通过,主席令五十七号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8号)

登记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通过,主席令五十七号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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