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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问题解答(一)
2012/4/16    阅读次数:206     

  问题一:向境外单位提供电路设计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问题二: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纳税人3月份开具营业税发票,符合规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2012年1月1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除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根据《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的规定,不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须交纳营业税的除外),但对认定为从事货物运输的一般纳税人、并开具给个人的,可继续使用普通发票。”“对经营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ttp://www.songlei.cn/

  

  问题三: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问题四:自然人受雇公司在浦东新区,居住在松江区,可以就近在松江税务机关进行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该自然人应到公司所在地浦东新区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

  

  问题五: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12万元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问题六:在非居民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时,怎样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问题七:有没有单机版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的教学视频?

  答:请您到博天网站(www.botian.net)查看“单机版通用开票软件视频教学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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