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如何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此类发票,需要填入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相关行次,而不应填入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应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应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如何分类填写附表二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相关行次?
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次中的三个小栏目8-1、8-2、8-3的具体填报,是根据取得发票的种类来进行区分,即纳税人取得:
1、试点地区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或者代开)的,应当填入8-1栏;
2、非试点地区的《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应当填入8-2栏;
3、需使用通用采集软件采集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填入8-3栏。
具体填报说明,请严格按照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中的相关填表说明进行填写。
(1)“金额”列:填写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栏数据、《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金额”栏数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如“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金额”为含税销售额,则本表中“金额”应按不含税销售额填报。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报:
①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栏为“11%”的,按“税额”栏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栏为“3%”或未注明税率的,按“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在本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
三、试点交通运输企业取得的非试点地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使用扣额法的填报说明
第一步,对于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的发票,需将相关发票认证后,分票种分别填入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下的8-1、8-2、8-3栏;
第二步,上述发票应进行进项转出处理,即填入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和试点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18-1“试点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做进项转出;
第三步,填入附表三《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扣额表相关具体应税项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