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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解答个税热点问题
2012/4/12    阅读次数:257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是否可以在网上进行完税,应视当地信息化建设情况。您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询问。[  2012-04-11 11:12:09  ]
[ syj333393 ]  我单位现向引进的研究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如需代扣,应如何代扣?[  2012-04-11 11:13:04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之“七”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纳个人所得税。你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2-04-11 11:13:04  ]
[ 网友1859 ]  对于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其所得税是否与总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2012-04-11 11:15:08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分支机构在法律意义上不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规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  2012-04-11 11:15:08  ]
[ 网友1501 ]  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2-04-11 11:15:46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11:15:46  ]
[ yzh0619 ]  个人所得税起证点能再提高吗?起码也得到5000呀!3500元现在也就是中等低下收入水平啊![  2012-04-11 11:17:45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存在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是综合各方面因素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确定的。该标准基本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2012-04-11 11:17:45  ]
[ 天人合一 ]  Y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一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但该项目是2006年批准的,2010年才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请问Y企业能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文)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012-04-11 11:20:18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该情况可以按照财税[201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从2010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012-04-11 11:20:18  ]
[ 主持人 ]  卢巡视员,现在时间已经不多了,我们再回答两个网友的问题,可以吗?[  2012-04-11 11:24:08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好的。[  2012-04-11 11:24:08  ]
[ wangping720701 ]  总局所得税司领导,你们好。我想问一个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税发【2008】362号)中所指的研发费口径是否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扣除及加计扣除过程中研发费的口径是怎样规定的?谢谢。[  2012-04-11 11:25:58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上述文件中研究开发费的归集口径并不一致。具体口径及归集范围可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  2012-04-11 11:25:58  ]
[ tswear ]  针对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在实际中公司都未对转让的技术进行资本化处理而是费用化处理了,因此无法从账面取得无形资产净值,请问应如何确定技术转让的成本?  [  2012-04-11 11:28:43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企业应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确定其无形资产的净值,未按规定处理的,应通过账目调整或其他合理方式加以确定。[  2012-04-11 11:28:43  ]
[ 主持人 ]  访谈即将结束,感谢卢巡视员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您再与网友交流一下吧。[  2012-04-11 11:31:18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从大家提出的问题,感受到大家对税法的关注与熟悉程度愈加达到较高的程度,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  2012-04-11 11:31:18  ]
[ 主持人 ]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也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再会。[  2012-04-11 11:31:41  ]

    4月11日,正值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接受在线提问。
    交通费、餐补、通讯补贴、误餐费是否计征个税?
    有网友提出,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计征个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也是如此?
    卢云介绍,根据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卢云还介绍,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果未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
    卢云说,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卢云还说,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征个税。
    补充医疗保险、独生子女费、安家费是否计征个税?
    现实生活中,单位给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计征个税?独生子女费、安家费呢?
    卢云说,按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征个税。
    针对独生子女费,卢云介绍,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所说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规定数额标准之内的补贴。
    针对安家费,卢云还介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如不符合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税。
    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如何计征个税?
    有网友提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卢云介绍,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卢云还介绍,上述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亲属间转让股权、个人转让自建房如何计征个税?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方法核定,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那么如果是亲属之间转让是否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卢云介绍,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上述正当理由的情形,例如妻弟关系不在范围内。
    针对个人转让自建房,无相关发票该如何计征个税?卢云介绍,根据规定,对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财产原值,并据此计征个税。
    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日常生活中,企业促销展示赠送礼品的情况经常出现,去年我国也出台了相关个税政策,那么,如何界定个税征免界限?
    卢云介绍,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示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税的情形如下: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计征个税。
    个人两处以上收入在哪儿缴纳个税?
    如今,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情况十分常见,应该在哪儿缴纳个税,是纳税人自己选择还是在收入多的那处缴纳?
    卢云介绍,我国有明确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卢云还介绍,我国现行个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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