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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税车船变更所有权 将不予办理已缴车船税退税
2008-05-15    阅读次数:22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于不在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关于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新购置车辆办理减免税手续问题、关于微型客车的标准问题及关于部分车辆计税依据的核定问题。
    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缴车船税可不再登记地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已完税车船变更所有权不予办理退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同时,为优化办税程序,做好纳税服务,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该纳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排气量小于1升都按微型客车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
    对于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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