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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企业建立年金要注意税收政策变化
2008-05-15    阅读次数:14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年金的税收政策成为不少企业关注的话题。近来,不少税务师事务所接到企业的咨询电话。业内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注册税务师提醒企业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正确开展税收筹划,同时指出了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时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年金的列支依据有五个方面:1.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2.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非试点地区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明确,列支在应付福利费中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也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列示,可在税前扣除。
  税务师认为,企业年金之所以为企业看好,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年金可以成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工具。因此,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年金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企业年金可享受的一项税收优惠是企业缴费部分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也就是说,目前企业通过建立年金制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从今年起通过工资、薪金方式支出,同样可以税前扣除。因此,年金原有税前扣除优惠很可能失去意义。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职工最希望从企业年金中获得的优惠是免除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正是由于此项规定,目前争取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免个税政策已经行不通。
  尽管遭遇税收优惠“瓶颈”,但基于年金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少企业仍打算建立年金制度。对此,税务师提醒准备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建立企业年金须符合一定条件,即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企业年金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第四,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五,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全额并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总机构为所属单位统一办理企业年金缴付手续的,所属单位应当在向总机构上缴企业年金费用时,按总机构有关规定分解为每个员工的收入,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入库。否则,当地地税机关可按照企业上缴费用额平均分解为每个员工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或采取其他合理的办法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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