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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宣传资料
2012/3/21    阅读次数:1305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国、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简并票种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设置票种,规范统一式样,积极推广、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同时,规范纳税人开票行为,指导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报送开票电子信息,构建发票信息查询平台,避免假发票、阴阳发票给纳税人带来的涉税风险。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新版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自2012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当统一使用新版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上门收费等特殊情形的可以使用定额发票。http://www.songlei.cn/

  (三)自2012年4月1日起,所有的纳税人都应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新版发票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启用,发票换版过渡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包括冠名发票,从2012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请广大纳税人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合理计划发票领(购)用数量,避免因换版造成损失和浪费。

  三、简并票种情况

  简并票种后,本市国税发票由43种减为22种。本市地税发票由89种减为28种。

  四、简并票种后发票的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从事商业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可使用《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

  3、从事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五联)。

  4、从事港口码头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5、从事机动车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商业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使用《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

  2、从事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使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3、从事上门收费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使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营业税纳税人

  1、从事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从事建筑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

  3、纳入有奖范围的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使用《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税控发票)。其中属于幼托教育的,使用《幼托教育统一发票》。属于停车收费的,使用《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

  4、从事其它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使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五、旧版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可以按照第二点的规定,将不再使用的旧版发票到税务所进行发票缴销。对属于税控发票的,应先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将空白发票进行作废并报送所有的电子数据。对税控发票不再使用的,应当注销税控系统。

  六、冠名发票的使用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除下列票种外,冠名发票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报市局确认后,方可印制。

  1、公园门票;

  2、水电煤、通信、有线账单;

  3、高速公路收费发票;

  4、保险定额发票;

  5、出租车发票;

  6、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7、邮政明信片。

  (二)对使用量较大的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统一的新版发票,

  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将用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套印在统一发票上。

  七、本市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分阶段推进“采用不同方式采集纳税人开具的各类发票明细数据”的工作,逐步建立统一标准的发票数据库和建立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实现发票全明细数据采集和查询,进一步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从而实现发票真伪查验和数据分析利用,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的“买方”和“卖方”市场的打击。

  各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提升企业自身发票数据信息化建设程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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