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发起人与区(县)主管部门、市金融办预沟通,委托查询拟任发起人和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
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主发起人与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区(县)主管部门预沟通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方案。向市金融办提交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基本信息一览表,委托查询工商信用资质。填写《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查询授权书》、《个人信息自主申报表》、《企业信用调查报告查询授权书》、《企业信息自主申报表》,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下列企业及个人信用查询报告:
(1)公司企业法人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配偶;
(2)公司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3)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配偶;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2、主发起人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出具预审意见
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主发起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申请材料。
区(县)政府按照《暂行办法》及八个配套文件、《试行办法》等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退回。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预审意见,并将公司申请材料报市金融办。
3、市金融办组织联审,出具同意公司筹建的文件
市金融办收到区(县)政府预审意见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材料后,组织市联席单位会议部分成员单位召开联审会。联审通过的,出具同意公司筹建的文件。同时,市金融办约见融资性担保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出公司筹建有关工作要求,并组织公司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
4、公司筹建
公司应当自取得市金融办同意其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名称预核准、章程和制度制定、场地落实装修、从业人员培训、注册资本到位等筹建工作。区(县)政府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筹建工作要加强指导。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区(县)政府审核,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市金融办出具的有关同意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公司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及按照规定不能从事的其他业务活动。
5、市金融办组织筹建验收,颁发经营许可证
公司完成筹建工作后,由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筹建工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向市金融办提出筹建验收申请,并提交公司申请材料。
市金融办组织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工作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通过的,由市金融办作出同意公司开业的批复,并颁发由部际联席会议统一印制的经营许可证。
6、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报备材料
经批准开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工商局办理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市金融办申请延期。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批准文件和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所在地公安机关等部门报送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一、设立目的意义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政策环境分析
四、市场分析及市场定位
五、优势分析及发展战略
六、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措施
七、经济效益预测
八、结论
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材料清单
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021-34221118,34222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