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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指南
2012/3/4    阅读次数:4953     

  一、办事项目

  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3、《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区县分局受理范围:除建筑工地外的学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食堂。

  四、办理程序

  (一)提前服务咨询

  申请人填写提前服务咨询表,到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就选址定点、设计图纸确认等方面前期工作进行咨询。提前咨询服务不收费。

  (二)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 相关部门核准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工商、编委、民政部门核发的单位登记证明);

  3.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 食堂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5. 食堂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6.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及具体相关制度;

  7. 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8. 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复印件;

  9. 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

  A、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资料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申请书、示意图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B、《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清楚标明房屋状况,若“房屋状况”栏内标示“详见附记”、“详见登记信息”,或信息不明确的应将附记和登记信息内容一并提交;房屋租赁关系从房产权利人至申请人应清晰明确。如有转租关系的,应提供从房产权利人开始的所有租赁合同,且各合同内的转租条款应有授权转租的内容。

  (三)受理

  各区县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五)审批

  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六)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各区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地点一览表)

受理区县

地址

联系电话

浦东新区

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城南路1366号2楼

68542222-88259/88260

68004606/68004270

徐汇区

虹桥路313号

64683207

长宁区

安西路8号

22052440

普陀区

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1楼

52564588-8126

闸北区

秣陵路38号2楼

63173412/63177367-822

虹口区

三河路338号

25657593

杨浦区

黄兴路2022号2楼

65195729-1086

黄浦区

肇嘉浜路108号1楼

54659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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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路314号

62555858-102

宝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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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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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

33611835

崇明区

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

69615807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注:查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构请登陆“上海市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网”(http://222.66.16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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