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户:
根据市局《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10号)的精神,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在2011年5月底前结束。逾期未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一、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申报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包括主表、附表、补充表及客户端);
2、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式二份)及客户端;
3、年度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客户端;
4、经中介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5、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事先备案类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
6、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事后候报送资料类的,应附送相关涉税资料;
7、发生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事项的,应附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及相关客户端;
8、发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事项的,应附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及相关客户端;
9、《关于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回执;
10、发生研发费加计扣除业务的,应附送企业享受研发项目加计扣除的有关资料及客户端;
11、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指定的工资薪金制度;
12、《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工资总额情况表》;
13、《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表》;
14、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凭证;
15、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需附送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
16、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或仅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需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
17、企业发生对外捐赠的,应附送对外公益性捐赠的有关资料
18、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应附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
19、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20、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应附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21、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应附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
21、属于软件企业的,应附送《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
22、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的,应附送《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预售与完工差异调整情况税务鉴定报告》;
23、2011年已缴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
2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当年发生亏损的企业,应附送《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弥补备案表》;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申报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取得的投资转让收入、利息收入、汇兑收益、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收入,均应计入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总额。若2011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有不同应税所得率营业项目,则2011年度汇缴所使用的应税所得率,按当年不同应税所得率营业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原则确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申请改变征收方式的企业填报);
4、会计报表一份;
5、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电子客户端;
6、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单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事项:
1、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涉税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的,应按规
定时间,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完毕。
3、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纳税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上述清算资料。
5、年度纳税申报表、加计扣除、关联交易等电子客户端由企业自行从“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输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等表单的数据,并可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按沪国税所〔2011〕110号文件的规定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