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创办经济组织是创业起步的标志。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规对创办各类经济组织有明确的条件和程序要求。重点介绍自然人能够创办的几类组织类型,以及上海市市注册登记方面的相关规定。怎样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全解读
开办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简介: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适用对象:法律法规未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开办个人独资企业
项目简介: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适用对象:法律法规未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中国公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开办合伙企业
项目简介: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办理合伙企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适用对象:法律法规未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公布)。
开办个体工商户
项目简介: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为个人或者家庭所有、以个人或者家庭劳动为主要形式、经营所得由个人或者家庭支配的经营者。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适用对象: 1、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2、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农村青年和其他农村村民;3、身体健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离休、退休人员;4、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许可的其他人员。
政策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开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项目简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适用对象:法律法规未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政策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
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项目简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免收登记费。
适用对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7〕216号)
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项目简介:1996年,本市从国际劳工组织引入“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主要通过鼓励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自发组织起来,在社区服务领域以合伙劳动的方式从事小规模经营,经营服务范围主要涉及修理修配、缝补洗理等社区服务行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在认定许可的经营服务范围内可从事社区服务经营活动,具有小规模运作、劳动密集型、依赖本地资源等特征。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三年内可以享受地方税费减免,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缴费优惠、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政策的扶持。
适用对象:本市劳动者可以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中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不得低于70%。
受理机构: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政策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