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办理各类前置事项:
1、各类减免税审批、备案事项,如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农产品初加工减免税等。
2、各类事后报送资料事项,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分配的收入减免税等。
3、如在2011年度发生资产损失事项,应先登陆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客户端(2011版)》,按规定填写,并至税务办理厅办理清单或专项申报后,方可扣除相关损失。
4、如在2011年度有研发事项的,应先至税务部门办理研发费项目登记事项,登记后方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5、其他应申报前办理的事项。
★ 提示:纳税人一般应先至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未办理或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
二、下载相关软件、如实填写并按期申报
1、登陆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还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
3、纳税人完成《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4、如纳税人需要上门申报的,请至主管税务所,由管理员处理申报事项。
5、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在5月31日前完成。
6、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详见附件)。
★ 提示:
1、税务部门发放的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上海税务网直接下载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内均有详细的填表说明和表内关系说明,请仔细阅读。
2、如在申报过程中碰到问题,可致电上海税务热线12366询问,或直接致电主管税务机关。
三、结清税款
1、纳税人季度预缴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5月底前办理补税手续。
2、纳税人季度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5月底前办理退税手续。
★ 提示:
1、纳税人如是通过网上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如需补税的,系统将在5月25日后由系统直接从纳税专户中扣款;
2、纳税人如是上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则需自行至办税服务厅打印缴款书,并按缴款书上的限缴期限内缴纳税款。
附件: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资料清单 |
序号 |
提供资料内容 |
说明 |
备注 |
1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所有参加汇缴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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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如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等,还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
所有参加汇缴的企业提供 |
地方国有企业还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工资情况审定表 |
3 |
关联业务报告表 |
所有参加汇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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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工资薪金制度 |
所有参加汇缴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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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研发费加计扣除通知回执 |
查账征收企业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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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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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各类审批和事先备案事项通知书(如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资产损失扣除等) |
有相关事项的企业提供 |
复印件 |
8 |
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后报送资料受理通知书、残疾人工资加计事后报送资料受理通知书、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事后报送资料受理通知书等 |
享受左述三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提供 |
复印件 |
9 |
研发费加计扣除报送资料 |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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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文件、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 |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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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跨地区发生劳务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
跨地区发生劳务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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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产性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比例的说明 |
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提供,也可以在鉴证报告或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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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
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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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同期资料 |
关联购销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亏损企业、跟踪管理期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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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纳税调整情况说明 |
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根据报表提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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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 |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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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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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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