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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申报须知
2012/1/30    阅读次数:1200     

  各位纳税人:

      根据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5号),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按调整后的办法进行申报。现就2012年2月申报期内相关申报工作告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安排

  (一)电子申报户(代理点申报)请于2012年2月6日前完成网上申报。

  如遇到系统技术问题或填表口径等政策问题的,代理点指定专人向博天公司或税务所税收管理员进行咨询。经确认确实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由代理点人员集中携带申报表前往征收所窗口进行申报(需事先与征收所预约时间)。

  (二)电子申报户(自行申报)请于2012年2月7日至2月12日完成网上申报。

  如遇到系统技术问题,请直接与报税软件服务商联系;如有填表口径等政策问题的,请与税务所税收管理员联系;如无法在单位独立完成网上申报的,请携带电子申报U棒前往管理所进行网上申报(需事先与税收管理员预约时间)。经确认确实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请携带电子申报U棒前往征收所窗口进行上门申报(需事先由税收管理员与征收所预约时间)。

  对电子申报户涉及业务复杂或申报系统经服务商多次指导仍无法实现网上申报的,企业可与税收管理员预约时间,由税收管理员上门了解情况,现场指导申报。

  (三)上门申报户(非电子申报户)请于2月1日至2月15日内前往征收所大厅进行申报。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要点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要点

  1、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也在本栏填报,涉及应税服务应填报“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

  2、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销售额。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填入本栏。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的全额。

  3、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本月数”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①2011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本栏数据为0,以下涉及“本年累计”列无填报。

  ②2011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以下涉及“本年累计”列需填报(由电子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税款所属2012年1月份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列按“0”填写。以后各期申报表按前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列填写。

  ③从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数”反映2012年1月1日以后货物及应税服务共同产生的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反映2011年末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留抵及2012年1月1日以后抵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纳增值税后的留抵(由电子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2)“本年累计”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①2011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本年累计不需填写(由电子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②2011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税款所属2012年1月份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列按税款所属2011年12月份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列数据填写。以后各期申报表按前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本年累计”列数据填写。

  4、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 “本月数”列按本表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年累计”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①2011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填写0。

  ②2011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纳税人,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列-(第34栏“本月数”列-第34栏“本年累计”列)] 计算结果大于零的,按计算结果填写;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零的,填写“0”。

  5、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

  (1)“本月数”列按本表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年累计”列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应税服务“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税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已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增值税税额

  其中:

  ①应税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本表第19栏“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3、5、6行第10列-《附列资料(一)》第7行第10列)÷《附列资料(一)》第8行第10列

  ②应税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附列资料(一)》第12-1行第10列-《附列资料(一)》第13行第10列

  ③已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增值税税额=《已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增值税税额项目明细表》“税额”“合计”栏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要点

  1.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写按规定允许本期申报抵扣的试点地区开具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已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2.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等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和税款。

  其中:第8-1栏“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和税款。

  第8-2栏“货运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份数、金额和税款。

  其中:第8-3栏“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等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和税款。

  (1)“金额”列:填写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栏数据、《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金额”栏数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报:

  ①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栏为“11%”的,按“税额”栏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栏为“3%”或未注明税率的,按“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税额”列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报:

  ①《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栏为“11%”的,按“税额”栏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栏为“3%”或未注明税率的,按“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第42栏“属于广告差额纳税减除项目且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金额和税额合计数”由从事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填报,填报原属于广告业差额纳税减除项目且在进项税额抵扣和《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填报的数据的金额和税额合计数,本栏“金额”应填报含税金额。

  (三)申报表中其余各栏填报说明详见《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

  三、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要点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要点

  1、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本月数”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①2011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本栏数据为0,以下涉及“本年累计”列无填报。

  ②2011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本栏数据为0,以下涉及“本年累计”列需填报(由电子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税款所属2012年1月份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列按“0”填写。以后各期申报表按前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列填写。

  (2)“本年累计”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①2011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本年累计不需填写(由电子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②2011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税款所属2012年1月份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列按税款所属2011年12月份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列数据填写。以后各期申报表按前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本年累计”列数据填写。

  2、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 “本月数”列按本表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年累计”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①2011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填写0。

  ②2011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纳税人,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列-第34栏“本月数”列] 计算结果大于零的,按计算结果填写;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零的,填写“0”。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要点

  1.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写按规定允许本期申报抵扣的试点地区开具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已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2.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等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和税款。

  其中:第8-1栏“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和税款。

  第8-2栏“货运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份数、金额和税款。

  其中:第8-3栏“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等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和税款。

  (1)“金额”列:填写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栏数据、《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金额”栏数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报:

  ①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栏为“11%”的,按“税额”栏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栏为“3%”或未注明税率的,按“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申报表中其余各栏填报说明详见《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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