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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8-04-13    阅读次数:161     
根据《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部分考试科目互免协议》的相关条款,现将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在上海考区报名简章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2008年4月21日--4月30日下午1:00--4:00(双休日照常)
  2、报名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2楼(近延安西路、武夷路口,71、96、127、地铁3号线)
  3、咨询电话:62403802、62404646
  二、报名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3、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三、报名办法
  1、请各位考生在报名前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报名简章的有关内容,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
  2、第一次报名考生:提交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护照、身份证、台胞证、通行证等),提交认可的学历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历年考生:提交上年度准考证或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4、所有考生应提交二年内免冠照片1张(一寸照片,背面写上姓名)
  5、填写《报名表》(附1),应考人员可申请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也可以申请参加部分科目的考试。应考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
  注:所出示的身份证件每次报名时应连续一致,考试时也应携带与准考证上所登录一致的证件。
  四、豁免条件
  已取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全科合格证人员(简称QP合格人员)和通过ACA考试的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简称ICAEW会员),可以申请豁免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科目,具体申办手续见附3和附4。
  五、考试科目、范围
  1、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2、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发布的2008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六、考试方式、时间
  1、考试方式:闭卷、笔试,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除英文选答题外,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英文选答题采用书写英文解答。
  2、考试时间:2008年9月19日至21日。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考试顺序如下:
  9月19日下午2:00—5:00 审计
  9月20日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21日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3、考试地点:上海,具体考试学校准考证上通知。
  七、相关费用
  1、考试报名费:上海考试:报名手续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55元。北京考试:考务费每科60元。
  2、考试教材:考生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
  八、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
  2008年8月25日--8月30日9:30--16:00定西路1118号2楼,考生凭身份证件领取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
  九、考试教材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8年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应考人员可自行订购。
  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有关参考资料和举办考前辅导班,全国考办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为方便应考人员复习应考,全国考办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从2008年6月起,陆续回答应考人员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应考人员关注。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办发传真,全国考办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
  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
  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
  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
  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
  全国考办将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办原则上不办理对应考人员个人的解答事项。
  十、成绩认定、成绩核查
  1、应考人员试卷由全国考办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全国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2、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在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会计、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科目在中文试题一百分的基础上,各增设十分的英文选答题,试题形式为主观题,考查专业知识。分值计入该科目总分,成绩合格分数线仍为六十分。
  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8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4年。
  3、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全国考办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4、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含获得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人员),可持科目合格凭证及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十一、应考人员注意事项
  1、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2、应考人员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办将向应考人员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答题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十二、其他事项
  1、符合豁免条件的考生可按报名简章中《有关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事宜》的规定直接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申请材料。
  2、考生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会计师事务所可办理本所考生的集体报名。
  3、需参加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前培训班的考生可当场办理培训报名。
  4、在上海报名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考生可选择在上海或在北京参加考试,一经选定不能更改。
  5、考生可从下列网站获取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cicpa.org.cn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shcpa.org.cn
  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链接:
  1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考生报名必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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