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对本市卡拉OK等娱乐行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对个别纳税人在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收入,未统一按20%税率一并征收营业税的情况,要求严格执行营业税政策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明确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高尔夫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上述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二、从2008年3月1日起,严格按照规定对卡拉OK等娱乐业在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一并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并对纳税人的实际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和稽查。
望各纳税人高度重视,按上述规定自行申报。不得擅自按固定比例等办法划分营业收入,不得按不同营业税税目和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一经发现,除予以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