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1、主要政策内容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对中小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据实扣除外,再按部分研究开发费用的50%幅度予以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活动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中小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在符合上述规定外,其研发范围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附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的规定。
2、操作流程
办事流程
详细内容可在上海税务网站“税收宣传”频道内“专栏专页”下“企业研发加计扣除”专页中的“概述”、“办事流程”、“问题解答”、“相关文件”查阅。
二、对小型微利的中小企业适当减轻所得税税负
1、主要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 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操作流程
事项名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沪财税[20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3、提供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说明。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三、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定的企业所得税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政策,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于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小企业可以在上海税务网站“信息公开”频道内“政策法规”下“企业所得税”栏目中,查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和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以及之后国家公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