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1月向某公司购买钢材,由于质量原因对方一直扣押我方增值税发票直到9月1日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将超过180天,请问我公司还能向税务机关抵扣进项税吗?
答:首先贵公司要确定10月1日以前没有去税务局认证,因为总局公告[2011]50号公布有效期自今年10月1日起。在50号公告中,对于逾期未抵扣进项税事宜不再用180日进行一刀切。而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时取得原因是贵公司与对方出现纠纷,对方扣押所致。属于50号公告中所列,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所以贵公司的这张增值税发票是可以抵扣的。还需注意的是,今后公司由于50号公告所列原因外取得逾期发票也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缴销,避免出现滞留票,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政策依据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