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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本市内资企业纳税人按《上海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需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纸质报表的同时还可在本网站下载《上海市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适用查账征收企业)》和《上海市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适用核定征收企业)》软件,纳税人可按规定在输入数据后随同纸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137号令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4]财法字第3号); 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4号); 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文件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228号)。 5、《关于2007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17号)
财税三分局、财税七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查账征收: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适用查账征收企业) 2008-01-23
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使用说明(客户端)2007版
核定征收: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适用核定征收企业) 2008-01-23
所得税汇算清缴核定征收使用说明(客户端)20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