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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2008/2/20    阅读次数:6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日~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一)出口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三)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代理出口协议;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该办法还要求,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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