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未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分局符合上述规定的未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于2月底前办理完毕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工作。
2.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于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税发[2003]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一栏。
5.对出口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货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应征税额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消费税应征税额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8.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资料提供: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