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局《关于做好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取消收费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地税财[2011]28号)关于“自2011年2月1日起停止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对自2011年2月1日起至收文之日止已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入,应予以退付。”的要求,现将上述范围内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于8月份通过企业银行纳税专户退还给涉及单位,请各单位注意查收。未收到或尚未开设纳税专户的企业,可与专管员联系,领取现金。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