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