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2、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股东担任。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股东。
4、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3)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4)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③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
④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未受过刑事处罚;
⑤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⑥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额应当低于股东平均持股水平,且不得高于10%;
⑦参加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⑧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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