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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办税须知
2011/6/10    阅读次数:3606     

 

 

 

 

办 税 须 知

(2011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篇 税 务 登 记

 

简 介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等情况进行的登记事项,可以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税务登记换证、注销登记等种类。本篇将对部分税务登记项目作简要介绍。

一、申请受理场所: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注意事项:

税务登记集中管理采取“分散受理、集中核准、分别制证”的办法。除特定行业(企业)外,对新增纳税人均实行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属地征管的原则。

一、开业税务登记

办理条件:

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企业法人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2、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3、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14、资金来源中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6、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三)本市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1、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四)外省市分支机构和外国代表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1、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五)临时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临时个体登记、外国承包商等):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临时个体登记不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6、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7、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六)个体经营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5、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6、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7、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七)以上各类单位还应提供“承诺书”、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4 个工作日(其中若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应为自受理起7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二、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

3、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则还需提供产权交割单)以及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及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1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4 个工作日内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办理条件: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一)税务登记换证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9、《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10、《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11、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注: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交受理窗口进行核对,经核对后退还纳税人(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 日内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二)税务登记验证

应以上海市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年度)》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

4、上年度财务年报复印件一份;

5、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注: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交受理窗口进行核对,经核对后退还纳税人(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办理时限:根据文件规定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上加注年检合格标识

 

四、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3、《注销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4、《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6、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 纸样)

9、企业办税员联系卡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 日内

办结告知: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第二篇 资 格 认 定

 

简 介

纳税资格认定是除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外,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各类征收方式认定和资格认定,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以及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等项目。本篇将对部分常用的认定类涉税项目的办理要求作简要介绍。

一、办理步骤:

纳税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综合受理窗口:对资料完整性审核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书》。

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或实地审核,出具审核、审批意见。

纳税人:于综合受理窗口,领取结果通知书。

 

 

 

 

 


二、申请受理场所: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理条件:

1、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式二份;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时限:20 日

办结告知:

《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理条件:

在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 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 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 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一份;

2、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一份;

4、《发票购用印制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6、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一份;

7、上年度损益(或利润)表(新办企业除外);

8、《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9、《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

10、企业申请报告;

11、公司章程;

12、营业执照复印件;

1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1、准予许可。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2、不予许可。发《不予认定通知书》。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

办理条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企业: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 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 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 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方式认定

办理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网络和磁盘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形成电子数据。同时需具备下列要求:

1、拥有符合防伪税控抵扣联远程认证配置要求的计算机、扫描仪等专用设备;

2、具有计算机管理专业人员;

3、防伪税控抵扣联远程认证专用软件应当符合网上认证管理要求;

4、能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已实行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除外);

2、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实行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除外);

3、《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申请审批表》;

4、《单位证书申请(更新)表》(已实行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除外);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申请审批表》

 

五、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

办理条件:

1、会计核算准确,会计账簿设置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且非个人承租承包经营;

2、纳税信誉较好,能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

3、具有较高的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壹级或壹级以上资质等级。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报验登记工程项目确认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建筑安装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6、《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申请表》;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75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审批结果通知书》

 

 

 

 

 

 

 

 

 

 

 

 

 

 

 

 

 

 

 

第三篇 发 票 管 理

 

简 介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管理包括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环节。本篇将对常用的发票管理类项目进行介绍。

一、办理步骤:

(一)领购各类发票的办理步骤:

纳税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发票管理窗口:审核无误后进行验旧,收取发票工本费,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二)代开各类发票的办理步骤:

纳税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发票管理窗口:对纳税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将《代开发票申请表》交纳税人。

纳税申报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经主管税务所审核确认的《代开发票申请表》进行审核,向纳税人开具税款缴款书。

纳税人:在银行纳税专柜按照税务机关开具的缴款书解缴税款。

发票管理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已缴纳税款的缴款书代开发票,并交付纳税人。

 

 

 

 

 

 

 

 


(三)购买税控收款机办理步骤: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等情况下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

纳税人:自行选购税控收款机,并由税控收款机销售或服务单位安装调试。

税务机关:进行票种核定并对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进行确认。

纳税人:进行注册登记,由税务机关进行税控初始化,纳税人继续办理购票手续

 

 

 

 

 

 


(四)发票缴销的办理步骤:

纳税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发票管理窗口:对提交的申请和资料进行初审。(对属于专项缴销的事项,通知纳税人至税务所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票的购、用、存进行审核通过后,归还纳税人相关资料。

 

 

 

 


二、申请受理场所: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三、注意事项:

1、新办纳税人应先取得发票领购资格,领取《发票领购簿》,才可领购发票。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应先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见其他项目类介绍),并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见税务行政许可类项目介绍)。

2、发票使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发票联、增值税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均应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发票不得外借,不得为他人代开;应按各类发票规定范围使用;应顺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3、发票保管:企业发票应由发票管理员专人保管;统一发票应存放于专柜,增值税发票应存放于保险箱内;作废发票应全份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保存五年,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发票遗失处理:如果丢失普通发票,应当在发现之日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开声明作废, 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如果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发现之日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公开声明作废。

5、发票缴销: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一、发票领购

办理条件:

纳税人依法领取《发票领购簿》。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领购普通发票:

1、《发票领购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经办人《办税员联系卡》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经办人);

3、尚未验旧的发票存根原件;

4、各类发票领购申请单;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票领购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经办人《办税员联系卡》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经办人);

3、防伪税控IC 卡;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申请单》;

注:根据沪国税征[2006]56 号文规定,每月月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先申报、后抄税、再比对”,通过比对后属比对相符的方能解锁购票。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二、普通发票准购种类、版本、数量核定

办理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依法领取《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经办人《办税员联系卡》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经办人);

3、《发票核定申请表》或《增加发票核定数量申请表》;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核定

办理条件:

纳税人依法领取《发票领购簿》,并具备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簿》原件(审核及填写变更信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经办人《办税员联系卡》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经办人);

3、《发票核定申请表》;

、。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办理条件:

经批准在主管税务机关注册并依法领取《发票领购簿》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已缴纳税款的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的税额开具);

 

2、《代开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

3、已加盖申报受理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4、相应销售合同;

5、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准购证)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五、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代开

办理条件: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财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合同;

3、已缴纳税款的缴款书原件(按《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的营业额计算开具,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外省市固定业户提供,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六、货运发票代开

办理条件:

1、纳税人依法领取《发票领购簿》;

2、对单位和个人未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发生了运输业务,需开具运输发票的。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代开票纳税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个人)(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代开票单位证明;

3、有关货物运输的合同、协议和承运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外省市单位和个人除外);

4、已缴纳税款的缴款书原件(按《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上的金额计算开具,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外省市单位和个人除外);

6、《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七、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办理条件:

外地来沪建筑安装企业已办理报验登记及项目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建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已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原件(按《代开外地来沪建安统一发票申请表》上的金额计算开具,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八、购买税控收款机

办理条件:

经营行业等条件符合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并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票种核定:

1、《税务登记证》(副本)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发票核定申请表》 ;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确认:

1、《税务登记证》(副本)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3、《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九、发票缴销

办理条件:

1、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

2、发票改版、换版或发现次版发票时;

3、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联超期限未使用;

4、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

5、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簿》原件(视不同情况收缴、换发、登记返还);

2、未使用空白发票、残存发票及未验旧发票存根原件;

3、《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或《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批表》;

4、金税IC 卡(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适用);

5、税控收款机用户卡(使用税控收款机企业适用);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十、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办理条件: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机票;

4、其他(如:dos 版升级,纳税人申请等)。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防伪税控开票主机;

2、防伪税控IC 卡;

3、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4、经专管员签字确认的《上海市空白发票注销清单》或《迁移注销空白发票注销清单》;

5、《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单清单》;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第四篇 纳 税 申 报

 

简 介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各类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申报常用的方式有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网上电子申报。纳税申报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解缴税款。本篇将对一些常用税种的纳税申报办理作简要介绍。

 

一、纳税申报要点

办理步骤: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凭通用缴款书,按时、足额解缴税款。

纳税申报窗口审核无误后录入,并按要求开具通用缴款书,并在纳税申报表上加盖受理章。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自行申报,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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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场所: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办结告知:

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

注意事项:

1、 如纳税人一次申报多个税种,提交的相关资料有重复的,可只报送一份。

2、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须同时以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5% 和1%)、教育费附加(3%)和河道管理费(征收率为1%)。

3、处罚规定: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税税额,并处以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 增值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 个月或者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以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15 日为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年1 月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起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年1 月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 日内输入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并在输入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税目税率: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零税率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7.二甲醚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7%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除了零税率、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销售或进口

6%或4%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3%

小规模纳税人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4、《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新版票认证);

5、《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6、《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或《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8、《农产品普通发票和收购凭证抵扣清单》;

9、载有与纸质清单相应的数据采集软盘;

10、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资料;

11、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如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报税,另需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防伪税控IC 卡(报税成功,退还纳税人);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生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其销项清单;

3、《增值税防伪税控非常规申报表》及附件(非常规申报适用);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如进行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另需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本纳税期需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经专管员签字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和相应加盖销售方企业公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联遗失企业适用);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如进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另需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本纳税期需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消费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金银首饰、铂金、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为所属期结束后的15日内,遇国定假日纳税期限顺延。

税目税率: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  (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5%

2.雪茄

36%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 无铅汽油

  1.0元/升

  (2) 含铅汽油

  1.4元/升

  2.柴油

  0.8元/升

  3.航空煤油

  0.8元/升

  4.石脑油

  1.0元/升

  5.溶剂油

  1.0元/升

  6.润滑油

  1.0元/升

  7.燃料油

  0.8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分行业填写);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资料;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营业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所属期结束后的15 日内,遇国定假日纳税期限顺延。

税目税率: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业包括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贷款、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

5%

四、邮电通信业

邮政、电信

3%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5%-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5%

注:娱乐业中台球、保龄球自2004年7月1日起减按5%。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分行业填写);

2、《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3、货物运输自开票企业需同时报送发票信息清单及数据采集软盘;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1、查账征收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 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者:

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支出额/(1-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管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业应税所得率(%)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5-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 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3.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纳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个人所得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第一级

不超过500元的

5%

0

第二级

超过500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第三级

超过2000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第四级

超过5000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第五级

超过20000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第六级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第七级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第八级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第九级

超过100000元以上的部分

45%

1537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级 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第一级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第二级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第三级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第四级

超过3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第五级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4、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级数

劳务报酬所得

税率

速算扣除数

第一级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第二级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第三级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6、财产转让所得,将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适用比例税率20%。

自2008 年10 月9 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 年10 月31 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 年11 月1 日至2007 年8 月14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 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 年8 月15 日至2008 年10 月8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 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 年10 月9 日后(含10 月9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个人所得税月份(次)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3、《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月份)申报表》;

4、《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5、《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6、《支付个人所得汇总表》;

7、《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8、《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9、《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

10、《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1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定期定额户适用);

1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1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带征户适用);

1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15、《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16、《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17、《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1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的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纳税须知: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房产税申报

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的房产,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融资租赁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计税依据:

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包括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一次减除20% 的余值以年税率1.2%缴纳房产税,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的12% 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期限为: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上海市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八)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申报

 

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是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 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2、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3、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4、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5、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九)车船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按年申报,一次足额缴纳。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包括电车

其中:大型客车

每辆

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

中型客车

每辆

510元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小型客车

每辆

450元

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按自重

每吨

72元

 

低速货车

专项作业车

按自重

每吨

72元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其中:两轮、三轮摩托车

每辆

120元

 

轻便摩托车

每辆

48元

 

船舶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其中: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

按净吨位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

按净吨位每吨

6元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 吨以下(含0.5 吨)的,按照0.5 吨计算;超过0.5 吨的按照1 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 吨以下(含0.5 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 吨的按照1 吨计算。1 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 吨计算。

按规定应当携带的提交的材料目录:

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

2、应税车船的行驶证或登记证等。

 

(十)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范围:

1、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2、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3、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纳税等级: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

1、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2、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3、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税额标准: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 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 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 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 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 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 元。

纳税期限:

1、企业、单位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可按四个季度平均缴纳。对年度应纳税额较少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也可按上、下半年平均缴纳。

2、个人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缴纳期限。

3、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转让、被收回、征用等)的,其尚未缴纳的税款,应当在变更时申报缴纳。

4、纳税人按季纳税的,应分别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 日前办理纳税申报;按半年纳税的,应分别在每年的6 月20 日和12 月20 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须知:

按照规定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应根据有关资料计算确定的,可由纳税人按照有关房地产登记资料和相关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面积计算,并提供相关依据(原件和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计税土地面积。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城镇土地税纳税申报表》

 

 

(十一)土地增值税申报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以上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房地产开发预缴税款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及其他单位缴纳土地增值税核定: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十二)印花税纳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各就所持凭证的金额纳税,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取人为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义务人

说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约、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铜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数据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立账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纳税须知:

1、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2、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3、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4、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5、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6、凡多贴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7、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当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二、网上电子申报申请办理的方法

按规定应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2、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企业用户须提交);

4、《网上电子报税申请审批表》;

5、《单位证书申请(更新)表》;

6、提供网上电子申报税款扣缴银行及银行账号;

7、CA 数字证书材料费用(人民币80 元整);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申请及受理:

纳税人向税务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由办税服务厅予以受理。

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由受理窗口向纳税人发放《网上电子报税申请审批表》一份和CA 数字证书,并通知纳税人到相关软件维护系统单位进行培训。

 

 

 

 

 

 

 

 

 

 

 

 

 

 

 

 

 

 

 

 

第五篇 税务行政许可

 

简 介

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等。本篇将对部分常用行政许可类项目作简要介绍。

一、办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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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办结告知:

1、准予许可。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税服务厅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四、申请受理场所:

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

 

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办理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不同开票限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的:新办企业或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二)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拾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连续两个月单笔销售额或合同单价超过壹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25%,且月销售额在30 万元及以上的。

(三)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注册资本50 万元以上;

3、连续三个月单笔销售额超过拾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30%,且月销售额在400 万元及以上的;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 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四)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注册资本500 万元以上;

3、连续三个月单笔销售额超过百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40%,且月销售额在5000 万元及以上的;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 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五)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亿元及以上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注册资本5000 万元以上;

3、连续三个月单笔销售额超过千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40% 的,且月销售额为5 亿元及以上的;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 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六)申请临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合同单价超过原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可分割的。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

(一)申请开票最大限额的: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4、《企业办理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二)申请临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4、若干份合同复印件,合同中的销售金额与单价必须与申请版本相适应;

5、《企业办理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 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办结告知:

1、准予许可。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核发《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并公开许可决定。批准临时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完成开票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恢复原来批准核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2、不予许可。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办理条件:

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可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或票种除外。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书面情况说明;

3、《发票领购簿》;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仅限于首次申请印制出口专用发票);

5、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6、《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登记表》;

7、《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

8、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样张一式二份。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 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出示原件,以便核对。

 

三、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办理条件:

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具有所在地税务登记证件;

3、在本市具有确切的经营场所;

4、在本市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人或具有交纳保证金的能力。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书面情况说明;

3、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具备本市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

7、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担保书或交纳1万 元保证金。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 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出示原件,以便核对。

 

 

 

 

 

 

 

 

 

 

 

 

 

 

 

第六篇 涉 税 证 明

 

简 介

涉税证明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由税务机关开具的有关税收内容的证明,主要包括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和核销的有关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有关非贸易付汇项目的证明,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开具等等。本篇将对常用涉税证明的开具要求作简要介绍。

 

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条件: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销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工商企业提供);

2、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建安企业)(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建安企业提供);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结告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条件: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 日内。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联);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理条件: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况。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表》(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结告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办理条件: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一份;

2、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会计处理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五、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

办理条件:

总承包方承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后进行分包、转包的,总承包方除自行施工的部分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外,对分包或转包出去的工程额按规定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开具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申请表》;

2、分包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总包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总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分包方已完成工作量相对应的已开具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外地建安企业无需提供(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6、总包方已代扣代缴营业税税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7、所属期营业税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申请开具分割单的纳税人还需提供:

8、转包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9、分包方与转包方签订的转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10、转包方已完成工作量相对应的已开具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外地建安企业无需提供(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11、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或《审批结果通知书》。

 

六、利润分配通知单

办理条件:

纳税人对投资方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2、清算表(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3、董事会决议(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4、企业章程(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5、相关年度会计年报(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情况说明);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或《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通用格式)》

 

 

 

第七篇 出口退(免)税业务

 

简 介

出口退(免)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本篇将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申报以及各类单证的办理逐一进行介绍。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由于出口企业类型的不同,增值税分别有以下三种:即免退法、免抵退税法、免税法。消费税有两种计算方法:即退税和免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

属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有关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其中: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款和免抵税款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0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法”计算办法

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即对销项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 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 退税率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违章处理

(一)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二)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四)出口企业凡从事以下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办理条件: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及需办理特殊退税的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7、银行基本账户号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办理认定用);

9、《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各三份;

10、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分局5 个工作日、三分局1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相关认定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

3、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一式三份,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中信息内容变化需提交);

4、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分局5 个工作日,三分局1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办理条件: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情况的。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联系单》;

2、原《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原件);

3、书面申请报告;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出口退(免)税清算结束后,分局5 个工作日,三分局1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收缴原签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外贸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报表: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两联,加盖公章);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式两联,加盖公章);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式两联,加盖公章)。

(二)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对应配套凭证: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应配套提供以下凭证: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2)外贸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 天内,向退税机关提供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原件)。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a)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 级或D 级;

b)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c)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d)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e)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f)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3)外贸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公章);

(4)有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和对应配套的受托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或中远期收汇证明(原件);

(5)其他规定的资料,如:

★保税区贸易型企业除(1)、(2)不提供外,还需提供加盖海关有关实际离境证明章的离境备案清单、外汇收入凭证;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国内外贸易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a)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原件);

b)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原件);

c)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公章);

d)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公章);

e)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章);

f)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章)。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应配套提供以下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或经退税机关审定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简称分批单)(原件);

(2)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原件)。

(三)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出口退税审核综合结果汇总表》

 

五、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生产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需附单证: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2、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原件);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4、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原件)。

(二)申请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须附报表: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4、当期的销售明细账(包括外销)(复印件)。

(三)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表明细表》(一式三份);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三份);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三份)。

(四)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电子反馈数据

 

六、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外(工)贸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工)贸企业与国外供货方签订的合同(中文版)(复印件加盖公章);

2、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加盖公章);

3、属于海关对上述进口料件已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需提交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交退税机关收存);

4、所销售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5、《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交验,记载进口和出口合同基本情况、相关进口料件实际进口情况的页联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6、有关复出口商品出口报关单或进料加工合同备案表(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7、申报软盘;

8、《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公章);

9、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七、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企业,发生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在出口货物报关之日起6 个月内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一式三份)及软盘(该报告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企业端)”产生,生成的软盘同时上报);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4、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八、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企业,发生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一式三份)及软盘(该报告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企业端)”产生,生成的软盘同时上报);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3、出口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九、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

办理条件:

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退(免)税生产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一式三份)及软盘(该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同时上报);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原件提供原件,无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企业章报存);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5、如该笔出口收入在前一年度已办免抵退税的,还应提供:

(1)经退税分局签注过意见的《出口货物退运补税报告》;

(2)完税凭证(原件交验,复印件报存);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十、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外贸企业)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外(工)贸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出口货物退运补税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3、出口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4、《出口货物退运补税报告》(一式三联,加盖公章);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出具,需提供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退运补税报告》(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2、已补税入库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3、申报软盘;

4、《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公章);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十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外(工)贸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一式三联,加盖公章);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5、出口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6、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十二、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办理条件: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资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一式三份)及软盘(该报告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企业端)”产生,生成的软盘同时上报);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经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十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外(工)贸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一式三联,加盖公章);

2、已由退税机关审定的有关分批单(原件,由退税机关收回);

3、出口转内销发票存根联(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4、有关将出口库存转为内销库存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软盘;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第八篇 优 惠 政 策

 

简 介

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市国家为了照顾国民经济中的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鼓励或照顾措施。本篇将对部分常用减免类优惠政策作简要介绍。

 

一、各税种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减免

1、法定免税项目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9)粮食经营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其它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10)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1)部分农业生产资料;

(12)五大类饲料产品;

(13)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

(14)残疾人专用物品(假肢、轮椅、矫形器);

(15)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定期免税项目

定期免税项目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项目为准。

3、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基本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 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 退税率或= 出口货物数量× 加权平均单价× 退税率,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注明的征收率

其它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 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 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 出口数量× 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应退税额= 出口数量× 定额税率+ 出口销售额× 比例税率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按100% 比例退税: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或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6)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7)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8)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9)对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按50% 比例退税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三)消费税减免

1、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四)营业税减免 

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主要项目有: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普通学校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含)或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

8、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0、 对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 人、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 的单位,可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减征营业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11、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

12、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13、出租公有住房租金收入或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收入免营业税;

14、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行为不征营业税;

15、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7、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18、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19、对部分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0、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上海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1、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

1、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3、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5、免税收入:

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为免税收入。

(六)个人所得税减免

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项目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1)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额在1 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 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下列项目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七)车辆购置税减免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 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5、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 辆小汽车,免税。

 

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上海市为每人每年3.5 万元。

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 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 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兼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 人(含10 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可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残疾人的范围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人员。

(五)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政策规定

1、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九篇 退 税 业 务

 

简 介

其他退税类是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退还税款的一种管理行为,包括税收优惠政策退税,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溢交退税,误征误交退税等。本篇将对部分其他退税类项目作简要介绍。

办理步骤:

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综合受理窗口:对资料完整性审核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书》。

银行:完成退税工作,并将《税收收入退还书》发放企业。

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或实地审核,出具审核、审批意见。

 

 

 

 

 

 

 


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银行退库并将《税收收入退还书》发放企业

申请受理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溢交退税

办理条件:

企业当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当年度已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企业当年会计年报;

4、退(抵)税申请表

5、企业申请报告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误征误交退税

办理条件:

纳税人因各种原因误交税款(如:重复交纳扣缴、错用税率、错用税种、企业误填代码等)。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误征误交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如为个人所得税误征误交,需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及工资签收单一份;

3、误征误缴情况说明书;

4、《企业误交税款退税申请表》;

5、误征误交税款所属期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主要税金明细表等复印件各一份);

6、因事务所、网站等原因误交税款的,需附上述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的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软件产品产品认定证书或软件产品著作权、版权、所有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退税所属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退税所属月份的软件产品销售发票或经事务所审核的发票清单及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三份;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条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享受民福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申请当月已缴纳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民政福利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已缴纳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退税所属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

3、《上海市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申请表》一式四份;

4、承诺书;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条件: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符合财税[2008]156 号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销售发票复印件一份;

3、申请退税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

4、申请退税月份的税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6、综合利用产品相关证书或检测报告;

7、市经委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认定批复的原件和复印件;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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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税 务 救 济

 

简 介

税务救济是税务行政救济的简称,是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本篇将对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赔偿和诉讼作简要介绍。

 

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许可。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包括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组织出境行为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税务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在口头申请记录纸上签名或盖章);

2、证明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

3、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已死亡,其近亲属的合法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4、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5、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证明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6、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合法证明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7、申请人、第三人委托的代理人,其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管辖和审理时限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六)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9 号)

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 号)

 

二、税务行政赔偿

(一)税务行政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主要包括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2、侵犯财产权,具体包括:违法实施罚款;违法没收财物;违法对财产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其他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税务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申请条件

赔偿请求人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必须递交申请书;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即必须是直接的赔偿请求人或依法承受请求权的继承人、其他抚养关系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和受案的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定的时效内提出。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申请方式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的,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要求的,必须先向最初作出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2、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3、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四)税务行政赔偿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税务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盖章、申请日期);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税务行政赔偿的申请期限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六)税务行政赔偿的受理管辖和审理时限

赔偿请求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审查、审理,并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税务机关决定予以赔偿的,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七)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年第2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 号)

 

三、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4、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不服的;

5、对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6、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发生争议,经税务复议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8、对税务机关作出除征税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管辖与申请时限

1、对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纳税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该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变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或税务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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