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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节选)
2008/1/17    阅读次数:1013     
 

1、综合型广告企业

  具有提供设计制作和全面代理服务能力的广告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企业类型)。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的2/3;

  (2)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不少于30万美元),经营场所不小于100平方米;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定:

  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2、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兼营广告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比照执行)

  从事影视、广播、霓虹灯、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企业。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制作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员的1/2;

  (2)有与广告经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4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制作印刷品、影视、××、××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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