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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指南
2008/1/13    阅读次数:806     
一、登记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本市的具体规定为:
• 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 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农村青年和其他农村村民
• 身体健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离休、退休人员
• 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许可的其他人员
二、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由个体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3、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4、从业人员及职业状况证明
5、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四、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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