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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的审批
2008/1/13 阅读次数:948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4、《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2004年5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5、《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条件:
1、举办职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配备专职的校长;
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适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程序:
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以高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1、受理: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
2、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机构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
4、发证: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
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材料:
1、举办者的申请报告;《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上海市职业培训机构专业工种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举办者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3、拟任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基本情况;
4、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5、拟办职业培训机构注册、验资证明及经费来源的证明、固定资产证明;
6、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8、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协议书)、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9、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10、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书;
11、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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