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二、所需证件清单
(1)新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独资企业没有)、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变更: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及其他有关文件。
(3)注销: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及其有关证明(复印件1份)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区的主管财政机关办理。
2、新办企业填写“财政登记表”、企业名称等项目变更填写“财政登记变更表”、企业注销填写“财政登记注销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区财政局核存和制证,一份企业留存)。
3、企业将填写完毕的“财政登记表”,连同上述证件一并送交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财政登记表”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制证下发企业。
四、收费标准、政策法规依据
依据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登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外经[1998]10号)的规定,由区财政局向外资企业收取:财政登记证(含更换)每套20元。
《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沪财预[2004]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