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申办资格: (1)内资企业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②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③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2)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申办手续: (1)内资企业名称预登记: ①组建协议书(国有独资公司附国资办批文) ②股东委托书 ③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表格 ④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⑤其他有关材料 (2)外资企业名称预登记: ①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表格 ②投资方委托书 ③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④其他有关材料 (3)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①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名称登记表 ②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法人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③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名称核准单
办理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发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3号令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