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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舞厅设立指南
2008/1/13 阅读次数:991
行政许可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第41号,1996年8月16日发布);
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第3号文);
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区文化局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市文广局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即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舞厅营业面积(是指舞厅的休息座位区域和舞池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衣帽间等其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8、舞厅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9、舞厅舞池和休息座分开设置;
10、有衣物寄放室;
11、有演出活动的,应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2、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
1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14、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5、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6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7、舞厅设置卡拉喔凯设备的,同时具备卡拉喔凯厅的开办条件。
行政许可材料: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包括股东会决议)及复印件;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材料(投资人员、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负责人需提供声明材料);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需详细标注出周边单位);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及复印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产权人公章或私章和签名;属申请人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属租赁使用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
10、申办卡拉喔凯歌舞厅还须交验1000首以上歌曲的《上海市娱乐场所卡拉喔凯音像制品目录单》和购买卡拉喔凯音像制品的发票及复印件;
11、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备注:
1、申请开办文化经营项目的场地无房产证的,提交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2、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材料包括:(1)申明书(2)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记录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无违法记录证明材料原件(以上证明材料有限期均为6个月。有效期具体计算方法为自受理之日起上溯6个月)(3)身份证复印件。
3、消防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须注明以下内容:(1)单位全称(2)经营地址和楼层(3)经营面积(4)经营项目(5)验收结果应为“合格”、“基本合格”或“同意使用”、“同意开业”。意见书附有整改意见的,申请人应当同时上报整改情况。
4、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条例,凡公益性的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体育场(馆)申办娱乐场所或将场地租赁给他人申办娱乐场所的,按以下规定审批:(1)利用文化馆(站)场地开办娱乐场所的,须经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2)利用工人文化宫场地开办娱乐场所的,须经市总工会批准(3)利用体育场(馆)场地开办娱乐场所的,须经市体育管理局批准。
5、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携带该材料原件以备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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